•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8 15:37:12 股吧网页版
佛山青松: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8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发行......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7
第七章 监事会......40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4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4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三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设立的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聚元南路 11 号倾智众创大厦 1 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伍佰万贰仟元整,即 2021 年 9 月 30 日完成
实缴。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5,002,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且均为面额股,每股金额 1 元。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5,000,000 股。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的,应当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经营管理,打造一流的 LED
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