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3934 证券简称:佛山青松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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