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3934 证券简称:佛山青松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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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人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股票限售等相关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相关承诺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承诺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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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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