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3934 证券简称:佛山青松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不得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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