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和独立意见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客观、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符合公司 2025 年度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5 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符合公司 2025 年度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符合公司 2025 年度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长远发展以及保障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4 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在公司重大事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均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且能在公司日常运营中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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