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公告编号:2026-003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审阅,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于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编号:2026-003
经审阅《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港股执业经验、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公司聘请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惟伟、尹兰香、梁振东
2025 年 4 月 1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