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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32:01 股吧网页版
金龙电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充分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拟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上市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根据正式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或配售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
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人形机器人及关节模组技术解决方案、永磁伺服电机及驱动系统生产项目建设、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提升和营运资金及一般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拟投项目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计划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拟为该等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以及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与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
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获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框架及原则下,共同或单独全权处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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