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订及制定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且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子议案《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管团队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
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八条 《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六)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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