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及制定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且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子议案《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
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含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
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
期间或因故不能履职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