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联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子议案《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联交所上
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公司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
的任何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的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但不包括任何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或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可获豁免股东会批准的交易)或任何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达到百分之五(5%)或以上的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但不包括任何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或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可获豁免披露或公告的关连交易)。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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