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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32:44 股吧网页版
金龙电机: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

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订及制定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且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子议案《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
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人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适用本办法规定。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关联人”或“关联方”包括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本办法中所述的“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关系”包含《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
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
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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