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651号
致: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下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3
声 明......4
正 文......5
一、 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6
四、 公司的设立...... 11
五、 公司的独立性......14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6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2
八、 公司的业务......3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7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49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7
十二、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1
十三、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2
十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4
十五、 公司的税务......65
十六、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8
十七、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69
十八、 主办券商......70
十九、 结论意见......7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广东豪特曼、公司 指 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豪特曼有限 指 广东豪特曼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2015年8月7日
前的名称为东莞市哈特曼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信阳豪特曼 指 豪特曼智能装备信阳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河南省豪特曼
智能数字磨床有限公司
信阳分公司 指 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广
东豪特曼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香港豪特曼 指 香港豪特曼智能机床有限公司
东莞豪曼 指 东莞市豪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创资本 指 东莞市科创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创产权 指 东莞科创知识产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启程投资 指 东莞启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挂牌、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 指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 指 《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开转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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