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873939 证券简称:豪特曼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 2024 年 5 月 9 日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交易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于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九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章程》、《广东豪特曼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将分析结果反馈给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财务分析基础上,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合资合同、投资协议等委派股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代表人选由公司总经理研究确定。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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