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3940 证券简称:和华瑞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和华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七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
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八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会可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
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
第九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
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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