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6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磐明法字(2023)第 SHE2022002-1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函》“1.关于销售和收入” ......3
二. 《审核问询函》“5.关于股权激励” ......7
三. 《审核问询函》“6.关于财务规范性” ......19
四. 《审核问询函》“7.关于继受专利” ......22
五. 《审核问询函》“8.其他事项” ......43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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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磐明法字(2023)第 SHE2022002-1 号
A.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瑞股份”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函,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磐明法字(2023)第 SHE2022002 号《关于山东恒瑞磁
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发的《关
于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要求的相关事宜(以下
简称“核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
的声明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B.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a) 本所律师系依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b)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及其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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