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3941 证券简称:恒瑞磁电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5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恒瑞磁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将他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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