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942 证券简称:华青环保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股转系统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
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股转系统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条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十二条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
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安排有关会务。
第十三条 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制作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会议记录并签字,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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