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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7:00:04 股吧网页版
华青环保: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942 证券简称:华青环保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则、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
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
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
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司不得对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当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询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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