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3943 证券简称:昌发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拟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股东监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任的,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任原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及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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