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3943 证券简称:昌发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拟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并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按《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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