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3943 证券简称:昌发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 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未主动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一条 经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
(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二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
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司法或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时;
(四)存在或者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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