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3943 证券简称:昌发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拟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投资中国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时,使用自有资金超过 3000 万元(含)的;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投资额达到或超过 3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投资和委托贷款事项;
(八)除第(六)、(七)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含)的主营业务投资,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非主营业务投资,以及对外合作项目;
(九)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单笔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资产在 3000 万元(含)以上购置事项;
(十一)公司土地资产租赁事项;
(十二)公司实物资产转让和报废事项;
(十三)单个投资项目预算外及公司年度预算一级科目超过预算 10 万元(包括日常办公费用、设备采购、小型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等单个项目)的资金使用事项。
本条所述董事会权限如触发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设定的标准,则在董事会审议后,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和表决。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自有资金是指公司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能自行支配的资金,包括股本金、公积金、公益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但是不包括通过私募方式募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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