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证券代码:873944 证券简称:蓬达高科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襄阳蓬达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分别经2026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襄阳蓬达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襄阳蓬达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襄阳蓬达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四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股东会设置会场,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明确股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的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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