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946 证券简称:三优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及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及降低对外投资风险及相关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且需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但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合法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的具体审批权限: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涉及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30%的对外投资项目;
董事会审议批准同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涉及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30%以下(含本数)的对外投资项目。
上述交易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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