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946 证券简称:三优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及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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