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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6:15:41 股吧网页版
昌德微电: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签到表、表决票;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

6、《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卜浩律师、周小凡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应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4月2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无锡昌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通知》所载内容,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昌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17,29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498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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