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3950 证券简称:哈德胜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
第九条 公司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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