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36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拟定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或“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下简称“情形一”)。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截止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条件
如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稳定股价措施方案实施前或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因情形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因情形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相关主体已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完毕;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东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
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因情形一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或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因情形二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4、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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