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3 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名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三条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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