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13 16:30:22 股吧网页版
鑫森炭业: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
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
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构成公司经营决策团队。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营决策团队其
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不得在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任
何其他企业(包括控股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在公司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经营决策团队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总经理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