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办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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