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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3 16:32:22 股吧网页版
鑫森炭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办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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