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13 16:33:22 股吧网页版
鑫森炭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董事要求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委员主持。

经主任委员、2 名以上委员或公司董事提议,可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于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
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等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