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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