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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3 16:39:01 股吧网页版
鑫森炭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3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提前通知的时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通过通讯(含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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