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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7 17:49:41 股吧网页版
鑫森炭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7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23 号、《关于对林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4号、《关于对何天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5 号、《关于对陈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 号、《关于对殷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7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3 月 27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福建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林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一、董事长

何天丰 董监高 总经理

陈齐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殷伟 董监高 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及公司治理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股权情况
- 经查,公司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但公司在《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 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披露公司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披露的情况与 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 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 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公司等主体因与维实洛克有 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宁德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闽09民初58号)。经查,法院裁定 内容包括冻结公司控股股东林鹏持有的公司15.5290%股权,但公司未按规定披 露上述控股股东股份被宁德中院裁定冻结情况,迟至2024年4月才在2023年年 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项的相关规定。

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0 年至 2024 年,公司向邵武市凯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邵武市诚和信
息咨询服务部、邵武市欢任通讯贸易商行支付服务咨询费用,各年合计分别为
59.74 万元、49.2 万元、105.8 万元、96.62 万元、97.24 万元。经查, 上述三
家公司实际未向公司提供服务,公司相关费用确认缺乏依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
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
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公司
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监管局报送整改报
告。

二、林鹏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何天丰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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