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3
释义 ......4
正文部分 ......5
《问询函》问题 1.公司股权清晰及控制权稳定性......5
《问询函》问题 4.关联交易合理性、公允性......24
《问询函》问题 14.其他问题......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鑫森炭业”)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问询函》 指 《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一)》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维实洛克 指 维实洛克有限公司(英文名:Westrock MWV ,LLC),其前身
为美德维实伟克有限公司,MeadWestvaco Corporation)
报告期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6 月
《1 号指引》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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