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3953 证券简称:伊宝馨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编报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
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编报要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认定为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的百分之五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的百分之五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
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改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适用)。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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