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3953 证券简称:伊宝馨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以及《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第九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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