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3953 证券简称:伊宝馨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及《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
押。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向公司或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的单位,风险较小的,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 债权人的相关资料;
(五)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 与被担保债权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七)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八)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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