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3953 证券简称:伊宝馨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专人送达、微信、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若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临
时会议的通知可以不受前述时间限制。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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