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公告编号:2026-017
证券代码:873953 证券简称:伊宝馨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告编号:2026-017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公司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资金存缴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核实。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的 2 个转让日内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公告编号:2026-017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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