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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15:33:42 股吧网页版
伊宝馨: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公告编号:2026-023

证券代码:873953 证券简称:伊宝馨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并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公告编号:2026-023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九条 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将其签署的表决票和审议意见送达公司监事会;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公告编号:2026-023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以通讯方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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