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3953 证券简称:伊宝馨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 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兼并或置换;
(五)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 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公司章程》、本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第十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超过三百万元。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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