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4474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 文 ......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9
四、公司的设立 ......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6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8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24
八、公司的业务 ...... 41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4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55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66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1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2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3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3
十六、公司的税务 ...... 76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 81
十八、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 89
十九、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90
二十、《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 90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91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9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4474 号
致: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天人科技的委托,担任天人科技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就天人科技本次挂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及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天人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等内容的描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天人科技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人科技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人科技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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