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4474-1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4474-1 号
致: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天人科技的委托,担任天人科技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 2024474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挂牌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及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等内容的描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天人科技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天人科技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天人科技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天人科技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2006 年公司股东郭守林、史建
强退出公司,并于 2013 年增资入股。(2)2024 年 3 月,郭学峰、郭敏分别以
878.90 万元、672.10 万元受让王穂华 85 万股及 65 万股,股权转让价格为 10.34
元/股,本次转让后王穂华退出公司。
请公司:(1)结合郭守林、史建强的基本情况,说明上述两人 2006 年退出
及 2013 年入股的原因、真实性及具体情况,退出及入股价格均为 1 元的原因、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 2024 年 3 月王穂华退出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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