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30 17:29:45 股吧网页版
双键新材: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楚尚法意字(2025)第 0430号
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彭洪律师、程思绮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决定于 2024年 4 月 30 日上午 10:00-12: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应通知事项进行了公告。

2025 年 4 月 30 日上午 10:00,公司董事长游仁国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数为 49,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9%。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二)《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八)《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预计 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会议上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