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楚尚法意字(2025)第 0430号
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彭洪律师、程思绮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决定于 2024年 4 月 30 日上午 10:00-12: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武汉双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应通知事项进行了公告。
2025 年 4 月 30 日上午 10:00,公司董事长游仁国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数为 49,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9%。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二)《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八)《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预计 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会议上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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