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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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9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数创大厦 2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已于2024年9月10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代表共 1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03,775,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8%。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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