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7
证券代码:873960 证券简称:中科生态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中科 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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