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3960 证券简称:中科生态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
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受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影响,其对上述目标的保证程度限于合理水平。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但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内部环境以及宏观环境、政策法规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原有控制活动不适用或出现偏差,对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和专项内控评价和内控审计工作,优化内控流程,加强内控流程执行力度,确保内控执行的有效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三、公司内控评价的依据及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在内控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控设计适当性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覆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涵盖各项业务活动、管理流程和职能部门;在流程上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真空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针对其内控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有效制约,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有效性原则。公司全体员工均自觉有效执行维护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及时加以调整;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本次内控评价工作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共 11 家主体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科捷(武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联合智渔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律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斯诺卡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瑞宝联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四川省中科律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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